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交易,291,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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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2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7年6 月12日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甲○○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見士簡卷第1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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