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交易,296,2008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6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6年度士交簡字第8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7年6 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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