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7年7月17日97年度易字第17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7 月17日97年度易字第17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件被告並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且旋又另犯二件竊盜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