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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曉芸
被 告 何承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曉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經查,被告何承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張曉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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