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訴,987,2009030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務所)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7 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育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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