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訴緝,66,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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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證述及筆跡鑑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二次通緝,又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為將來審判所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於98年3 月24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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