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重訴,19,200907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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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小榕





上列被告因私行拘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董小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董小榕業於民國98年5 月16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書證卷㈢第9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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