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重訴,7,20090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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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卜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 月23日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7年7 月23日、97年9月23日、97年11月23日、98年1 月23日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而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 月。
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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