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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李慧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柒日起繼續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 月8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1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嗣被告於98年2 月27日因另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停止羈押後,將於98年7 月26日執行期滿。
二、茲本院就被告之本案犯行,業於98年6 月29日以97年度重訴緝字第1 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按,經本院於98年7 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7 月27日起由本院繼續羈押,其羈押期間並與原已執行之羈押期間併計(即尚餘16日,至98年8 月11日屆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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