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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736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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