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附民,243,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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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78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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