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附民,275,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一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

貳、被告方面: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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