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7,附民,298,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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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浩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芩
(原名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08號偽造文書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許辰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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