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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39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39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39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1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2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4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5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0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1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11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12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1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14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15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於98年10月8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2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共19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受處分人甲○○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10巷2號8 樓之7 為送達地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受處分人甲○○本人,由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社區大樓管理員陳成昌收受,收受日期均為98年10月14日,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送達證書共18紙、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7、64、65頁),依首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期間應自98年10月14日送達之翌日即98年10月15日起算;
又本件受處分人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為原處分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須扣除在途期間,故受處分人之異議期間至98年11月3 日(星期二)屆滿,即受處分人至遲應於98年11月3日提出異議。
然受處分人遲至98年11月6 日始向原處分機關遞送異議狀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所蓋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收件章戳可佐,足見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均已逾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所定之程式,且均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異議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違規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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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原處分 │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規事實 │罰鍰金額 │裁決書送│
│號│ 案號 │ │ │ │(新台幣)│達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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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市裁催│97年12月│環河北路│駕駛人行車速度│20,0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2日15時│敦煌路往│,超過規定之最│ │14日 │
│ │-A508423│49分 │南 │高時速60公里以│ │ │
│ │07號 │ │ │上未滿80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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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市裁催│97年12月│水源快速│駕駛人行車速度│2,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 日23時│道路往北│,超過規定之最│ │14日 │
│ │-A609351│58分 │青年 │高時速未滿20公│ │ │
│ │80號 │ │ │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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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市裁催│97年11月│泰山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6 日21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AQ0691│20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36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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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市裁催│97年11月│泰山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6 日13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AQ0690│5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85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
│5.│北市裁催│97年11月│楊梅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6 日13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BP0318│35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57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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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市裁催│97年11月│造橋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6 日14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BQ0205│2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16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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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市裁催│97年11月│楊梅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6 日20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BP0318│58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68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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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市裁催│97年11月│造橋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6 日20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BQ0205│31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22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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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31日零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90│18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42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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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30日15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90│25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36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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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30日19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90│27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39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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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9日22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90│9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28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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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2日1 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89│53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43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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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1日零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89│9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23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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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1日21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89│37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39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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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北市裁催│97年10月│後龍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0日23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BR0101│28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12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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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市裁催│97年10月│龍潭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20日23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Q0146│55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63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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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16日11時│站南下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88│48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49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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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 │98年10月│
│ │字第裁22│5 日07時│站北上 │於駛進收費站繳│ │14日 │
│ │-ZFP0286│46分 │ │費時,未依標誌│ │ │
│ │89號 │ │ │指示過站繳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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