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交聲,20,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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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北市裁罰字第裁22—P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行駛有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2 千400 元以上4 千8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事件,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3 千元罰鍰,亦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之裁罰基準表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駕駛其所有之車號7487-DH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7年11月13日21時45分,在花蓮縣豐濱鄉臺11線50公里處豐濱分駐所前,經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新社派出所員警攔停舉發有「前號牌右側裝置燈光不能辨識」之違規,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認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情事,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裁處受處分人3 千元罰鍰,並責令改正等情,有卷附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花警交字第P00000000 號)、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7年12月19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北市裁罰字第裁22—P00000000 號)附卷可稽。
三、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伊駕車行經上開路段時,因遇起霧及路上未設置路燈,因而開啟霧燈,卻經員警舉發遮蔽大牌,惟伊車輛之霧燈已多年未開啟,且已壞掉1 顆,燈光老化也沒有那麼亮,經伊自行拍照實驗,並無燈光遮蔽號牌之問題云云。
四、經查:
㈠、本件受處分人於97年11月13日21時45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7487-DH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花蓮縣豐濱鄉臺11線50公里處時,因前號牌右側裝置燈光致不能辨識牌號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甲○○於本院調查中證稱:97年11月13日20時至23時,伊在豐濱分駐所前之臺11線執行擴大臨檢,定點攔檢車輛,有另1 位員警與伊同組執勤,當時車輛很少,沒有下雨,也沒有霧,伊之同仁看到有1 輛車開過來,前面開了3 個燈,發現有牌號無法辨識之情形,就告訴伊,並攔停該車輛,伊自己看也確實辨識不出1 碼是幾號;
該車被攔停到伊檢查車輛的位置,伊先核對證件後請駕駛人下車,因為聞到駕駛人有酒味,所以請駕駛人到分駐所內,做完酒測後再請駕駛人到外面,請駕駛人自己目視他車牌旁邊的車燈,及核對員警當場拍的照片,照片顯示車牌右邊的燈會曝光,影響到號牌看不清楚,所以舉發他前號牌右側裝置燈光致不能辨識,當時駕駛人並沒有異議;
伊拍照時是站在車子的左前側,因為一般測速照相是俯角45度,而伊沒有一般測速照相機的高度那麼高,伊的相機高度約在160 公分,換算俯角45度,所以伊是在距離車輛大概3 公尺前拍照等語(見本院98年2 月5 日訊問筆錄),並有彩色採證相片3 紙附卷可稽。
按證人乃原處分機關舉發受處分人有前述違規行為之原證人,並到庭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在負擔偽證罪之心理處罰狀態下證述其於執勤時目視受處分人車輛號牌未能辨識而予以舉發之經過,亦無足以令人顯信證人之證述為不可採之品格證據或前科證據存在,復有卷附採證相片3紙,顯示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確因靠近號牌右方另有燈光,致號牌之「『7 』487 -DH」號之「7 」未能辨識等情,自堪信證人所述為真實,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確因裝置燈光致不能辨識牌號,洵屬明確。
㈡、至受處分人另提出卷附相片2 紙,主張依其自行拍攝之相片顯示,號牌並無不能辨識之情形云云。
然查,如前述本件舉發員警拍攝採證相片之位置,係在受處分人所有車輛之前方3 公尺、高度160 公分、俯角45度處,尚屬未違常情之目視號牌位置,而受處分人自行拍攝之2 紙相片,明顯係在號牌前方未及1 公尺,以幾近俯角90度,在車輛上方拍攝,顯非一般人辨識號牌之合理位置,尚難以受處分人所提出之相片認號牌無不能辨識之情形,受處分人所辯,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因前號牌右側裝置燈光致不能辨識牌號,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3 千元罰鍰,並責令改正等情,均屬於法有據。
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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