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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97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鴻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4 日所為之北市裁罰
字第裁22-AR0000000號裁決書(原舉發單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R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又汽車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亦有規定。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鴻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3986-UT 號自用小客貨車,於98年6 月18日14時18分許在臺北市○○○路112 號,占用貨車專用卸貨停車格,不依規定之位置停車,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警以拍照方式採證,並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行為掣單舉發,嗣異議人到案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986 -UT號車停車車種不依規定,原處分機關乃於98年8 月4 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
600 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舉發員警固表示,異議人車輛在貨車裝卸專用區停車逾20分鐘以上,但此次舉發照片僅能證明異議人所有上揭車輛有停在卸貨停車格之事實,卻無法證明停車時間已超出20分鐘;
且駕駛人搬運貨物至6 樓公司,一定會先將車門鎖上並暫時離開,豈能因此而認定無裝卸貨之情形,爰對原處分不服,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986-UT 號自用小客貨車確於前開時、地停放於臺北市○○○路112 號前之貨車裝卸貨專用停車格位(以下簡稱:卸貨停車格),除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以外,且有舉發照片1 幀存卷可按,此部分事實至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甲○○已到庭就其舉發經過所見具結證稱:「(問:系爭車輛是自小客貨車,請說明當時是否符合舉發標準,及該車是否符合舉發的違規事實?)現場沒有看到人裝卸貨,也沒有打閃光燈表示臨時停車的意思,所以我才告發占用卸貨停車格。」
「(問:你是只有到這邊看一下就舉發或是間隔多久再回現場確認情形?)我是有20分鐘前看一下,但我那一張照片找不到。
我確認這台車已經停超過20分鐘。
我是在20分鐘前照一張,20分鐘後再照一張,但之前照的第一張我已經找不到了。」
「(問:舉發本件的方式就是看二次,確認沒有裝卸貨的事實?)對。」
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8 月24日訊問筆錄第2 頁)。
而查,證人甲○○僅係適巧於該處執行公務之員警,與異議人互不相識,並無怨隙,衡情應不致干冒偽證之重罪風險,誣指異議人上揭違規事實;
況證人所證車牌號碼3986-UT 號自用小客貨車未打閃光燈,亦無跡證顯示正在裝卸貨等情,亦與卷附採證相片所示相符,足見證人甲○○證稱異議人所有前揭車輛停放卸貨停車格,無卸貨事實,已超過20分鐘等語,當與事實相符。
㈢而異議人所有前揭自用小客貨車佔用之卸貨停車格,路旁設有貨車裝卸專用區之標示牌,僅限貨車及客貨兩用車停放使用,且限停20分鐘,限停時段為週一至週五7 時至20時,其餘時段開放一般小型車停放,有證人甲○○庭呈之標誌牌可稽,駕駛人雖可離座,引擎可熄火,然停放時需閃雙方向燈,且須實際裝卸貨物始得使用上開專用區等情,異議人均不得諉為不知。
而本件舉發員警拍照採證當時是在限停時段之周四14時18分,依舉發照片所示,違規停放之車輛旁並無人員,亦未見異議人有何卸貨之動作,該車輛後側緊靠後方車輛停妥之狀態,絲毫看不出有何正在卸貨之跡象。
而異議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當時該自小客貨車正在卸貨之事實以供本院審認,徒執空言抗辯,自無足採信。
從而,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986-UT 號自用小客貨車占用卸貨停車格逾20分鐘且無裝卸貨之違規事實,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986-UT 號自用小客貨車確有於上開時地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 元,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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