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交重附民,2,2009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特別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被 告 乙○○
福客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9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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