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交附民,5,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臺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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