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交訴,8,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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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永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甲○○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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