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乙○○
訴訟代理人蔡俊雄
相對人 甲○○
相對人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秀次
訴訟代理人莊耀茗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3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4 時39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雷雯華書 記 官 陳麗津通 譯 黃王雅寬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蔡俊雄相對人 甲○○相對人大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莊耀茗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甲○○同意支付聲請人乙○○新台幣柒拾萬元,相對人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聲請人乙○○新台幣參拾萬元。
支付方式為:相對人甲○○自收到調解筆錄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完畢;
另新台幣肆拾萬元自民國98年5 月30日起,每月一期,每月三十日支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元至聲請人乙○○指定之銀行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另外相對人大豐交通有限公司自收到調解筆錄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至聲請人乙○○指定之銀行帳戶。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俊雄相對人 甲○○相對人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莊耀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麗津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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