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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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