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6 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275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雷雯華書 記 官 陳麗津通 譯 黃王雅寬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相 對 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
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理賠金由聲請人自行向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㈢扣除保險理賠償金後餘額,相對人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按月分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於每個月15日前匯款至聲請人設於台北小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如相對人累計遲誤2 期未付,其後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自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 陳麗津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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