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37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34號過失傷
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7日上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雷雯華
書 記 官 陳麗津
通 譯 黃王雅寬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1.相對人甲○○同意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給付方式從98年4 月16日開始至98年8 月16日止,每月一期,每月16日給付,前4 期每期給付新台幣肆萬元,於98年8 月16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給付方式均為匯款至聲請人乙○○指定之郵局帳戶(如給付當日為假日,則於翌日
給付)。
2.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3.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麗津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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