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號因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訴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上午9 時47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洪英花書 記 官 張茹茵通 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3 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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