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 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洪英花書 記 官 張茹茵通 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18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其餘款項按月於每月18日給付壹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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