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交附民移調,26,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58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王沛雷書 記 官 吳尚文通 譯 張智凱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98年4 月起,按月於25日前給付參萬元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如附件所示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訴,此項授權不得撤回。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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