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2號就本院98年審交訴字70號
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3日
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同意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元整,並由聲請人點收無訛。
㈡聲請人同意就本件事故不再追究相對人。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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