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9日上午9 時16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洪英花書 記 官 張茹茵通 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丙○○ 到相 對 人 甲○○ 到法定代理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共分二期給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及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各給付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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