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戊○○
庚○○
己○○
丁○○
丙○○
乙○○
裘偉倫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8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274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王沛雷書 記 官 吳尚文通 譯 張瑋庭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兼代理人 戊○○ 到相 對 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給付期限: 自民國98年9 月起,按月於28日以前給付聲請人壹拾 萬元,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 :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兼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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