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 ○(詳如偵查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