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易,242,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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