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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四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42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必要,且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改由合議庭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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