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簡,501,2009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簡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8年8月3日98年度審易字第137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98年8 月3 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惟查被告被訴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本院因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