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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簡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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