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審自,19,200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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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等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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