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25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161
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 日上
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洪綺姍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就本件傷害之言行造成聲請人身心所受之傷害,表 達誠摯的歉意。
㈡兩造同意並保證於調解筆錄成立時,不再對彼此有下列行 為:
1.人身接觸或言詞對話。
2.任何以通訊設備傳遞訊息予對方之行為。
3.不得透過第三人或指示第三人為上述2款之行為。
㈢若兩造任何一方有違反第(二)條之約定,違反之一方應 賠償對方新臺幣貳拾萬元。
㈣聲請人願就本件傷害案件撤回告訴。
㈤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㈥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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