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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00號、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3 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自98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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