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易,427,2009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珮茹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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