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11,200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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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陸肆公克,包裝重壹點零玖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8624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64公克,包裝重1.09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之犯意,自民國(下同)87年3 月間起至同年月29日止,連續在臺北市大同區○○街29之3 號4 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毒聲字第68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12月10日以87年度偵字第8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沒字第185 號偵查卷第9 頁足憑。

至前述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64公克,包裝重1.0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87年4 月29日調科壹字第87132131號鑑定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沒字第185 號偵查卷第12頁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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