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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甲○○於97年7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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