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80,200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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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36 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法於民國98年6 月8 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其他共同被告均在押,且本案證據及證人均已詰問完畢,已無串證之可能,雖為五年以上徒刑,然被告對於開庭絕無逃避之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98年8 月3 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另犯偽造文書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為由聲請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自98年8 月7 日起因執行上開案件而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並由本院自該執行始日起停止羈押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本件被告甲○○現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顯已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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