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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第8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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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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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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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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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04月17日 │97年07月17日 │9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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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
│案號 │偵字第3432號 │偵字第3922號 │偵字第23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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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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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7年度簡字第957 │97年度訴字第3397│98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號 │102號 │
│事實審├───┼────────┼────────┼────────┤
│ │判 決│97年09月10日 │97年09月30日 │98年02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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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簡字第957 │97年度訴字第3397│98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號 │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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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7年10月13日 │97年11月26日 │98年06月29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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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5142號 │字第18187號 │字第33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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