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487,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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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4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410公克,驗後餘重0.040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2 月11日航藥驗字第0980484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194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參。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實稱毛重0.2910公克(含1 袋1 標籤),淨重0.041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0405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 鑑驗結果,檢出顆粒中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8年2 月11日航藥鑑字第0980484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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