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聲,1512,200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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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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