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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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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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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贓物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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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05.16 │ 97.05.27 │ 97.06.06 │ 96.09.26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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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 │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396│度偵字第1761│度偵字第1761│度偵緝字第13│
│ │號 │4號 │4號 │75號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 │ │298號 │2229號 │2229號 │2392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7.04.09 │ 97.08.25 │ 97.08.25 │ 97.09.12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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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易字第│
│ │ │298號 │第2545號 │第2545號 │2392號 │
│ ├───┼──────┼──────┼──────┼──────┤
│ │判決確│ 97.06.25 │ 97.12.26 │ 97.12.26 │ 98.01.19 │
│ │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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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臺北地檢98年│
│ │度執字第9730│度執字第1377│度執字第1377│度執字第720 │
│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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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刑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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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5月某日 │ 96.05.21 │95年7月間 │96年5月間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 (自訴)機 │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087│度偵字第2087│度偵字第9700│度偵字第9700│
│ │8號 │8號 │號 │號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 │ │3482號 │3482號 │1696號 │169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7.12.25 │ 97.12.25 │ 98.01.23 │ 98.01.23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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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
│ │ │第656號 │第656號 │第728號 │第728號 │
│ ├───┼──────┼──────┼──────┼──────┤
│ │判決確│ 98.03.16 │ 98.03.16 │ 98.03.24 │ 98.03.24 │
│ │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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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
│ │度執字第5796│度執字第5796│度執字第2092│度執字第2092│
│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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