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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原名李淑月
受 刑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5695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受刑人及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被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孝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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