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訴,388,201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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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宏
(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7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家宏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葉家宏業於民國99年1 月21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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