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訴,422,201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汰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代 表 人 呂新慶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呂亭螢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翁偉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呂許金蘭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代 表 人 薛富達
被 告 峰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代 表 人 何玉峰
被 告 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意芳 40歲民.
被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鳳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49號、第16535號、第165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光婷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