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偉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鳳能
被 告 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意芳 40歲民.
被 告 呂新慶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呂許金蘭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呂亭螢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薛富達
被 告 何玉峰
被 告 汰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新慶 年籍住址.
被 告 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富達 年籍住址.
被 告 峰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玉峰 年籍住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49 號、第16535 號、第16536 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偉達、呂新慶、呂許金蘭、呂亭螢、薛富達、何玉峰、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汰興工程有限公司、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峰盛興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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