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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丁○○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丙○○部分因尚未到案,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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